高阳公益文化研究会章程
高阳公益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高阳公益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的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服务社会、奉献人生为宗旨,以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纲领为导航,弘扬社会正能量,传播时代最强音,宣传新民风,树立新文风,进行多领域大沟通、多层次大流通,使中华优秀文化在探讨中得以发掘,在交流中得以发扬,在学习中得以传承,为实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高阳县文广新局、民政局,在开展活动中接受高阳县文广新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河北省高阳县清山绿水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以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导航,进行公益文化传播,以建设美好高阳为主题。业务范围如下:
(一)创作文学作品:弘扬中华文化,提倡社会美德、职业道德,创作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学作品。
(二)出版历史书籍:挖掘高阳的历史文化,以高阳辉煌的历史事件为背景,以高阳优秀的历史人物为题材,创作出爱国主义思想的精品力作。
﹙三﹚推广科技文化:成立科技文化推广室,推广普及节能、环保知识。
﹙四﹚进行民俗调研:民俗民风关系着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发展、国家繁荣昌盛,对积极、健康、有益的民俗民风进行调研。
﹙五﹚出版书画集:为使中国的书画艺术发扬光大,汇聚广大书法、绘画名家,将其作品集录汇编出版。
﹙六﹚进行公益宣传:开展公益性文化宣传,进行公益文化讲座,及中华传统文化道德教育。
﹙七﹚开展文艺活动:以舞蹈、歌唱、表演等形式歌颂新时代、新风尚。
(八)加强联系合作:为热心的公益人士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为热衷公益事业的人士打造交流的平台;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与国内外公益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向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因系公益性质,根据个人自愿,适当交会费,孤老贫困者可免交会费;会员证收工本费2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阳《公益文化研究会》奉行公约
1、爱国爱党爱民,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2、团结奋进,积极工作,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共产主义思想。
3、语言文明,举止文雅,宣传正能量,互敬互助,和谐向上。
4、不拉帮结派,不参加邪教,不蛊惑人心;不得招摇撞骗,不得寻衅滋事,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5、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谤国主、不犯国制、不漏国税、不做国贼。
6、入会自愿、出会自由,申请加入会员;有不遵守会规的、不积极开展工作的,违背中央精神进行错误宣传的给予除名辞退。
高阳公益文化研究会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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